咨询服务热线

020-31125471

政策法规

  • 首页
  • 政策法规
  •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02-13

 

特 急

广 州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穗财采 2020 13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

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各区财政局,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尽量减少人员聚集, 保障相关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现将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财采购 2020 4 号) 转发给你们, 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疫情防控期间,对于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采购项目, 作为紧急采购项目, 按照 《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有关要求的紧急通知》 的规定执行; 对于非紧急的政府采购活动, 因疫情防控而无法开展或无法按规定时间继续进行的采购活动, 可酌情暂停或延期, 并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 通知有关当事人;

二、 疫情防控期间,对于确有必要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各级采购人可以自 行选定相关领域的评审专家, 确需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的,可优先按属地原则随机抽取 。 自 行选定评审专家的, 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

三、 疫情防控期间,对于确有必要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要尽量选择网络、 电话、 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实施 。 各级采购人应当会同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级政府以及疾病预防控制、 卫生健康等部门有关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预防控制的要求, 加强对政府采购开评、 评标现场的管理, 做好采购活动场所的通风、杀毒、 体温检测、 人员信息登记等工作,尽可能减少现场人数、 加大座位间隔、 缩短工作时间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 评审专家及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严格执行疫情报告、 人员隔离等要求;

四、 鼓励有条件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在线提供采购文件,实行电子开标、 电子评标业务 。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加强电子卖场的价格监控和供应商的管理,依法处理提供假冒伪劣商品,恶意哄抬价格的行为;

五、 疫情防控期间,市财政局暂停现场受理评审专家、 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举报、 政府采购投诉等相关工作 评审专家、 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业务通过 广东省政府采购网 广州市政府采购平台 办理 对市级政府采购项目提起举报的,
举报供应商应通过邮政速递方式向市财政局寄送举报文书; 对市级政府采购项目 提起政府采购投诉的, 投诉供应商应当按照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财政部 94 号令) 有关规定, 通过邮政速递方式向市财政局寄送投诉书 当日 17 30 分后收到的投诉书, 视为下一个工作日收到 投诉书须注明收件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用于接收投诉处理相关文件 因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召开投诉处理审查会议, 市财政局可酌情暂缓作出相关案件的处理决定,并提前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市财政局现场业务恢复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 在广州市政府采购平台上另行公告

 

 

举报投诉地址:广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 61

联 系 电 话: 020 38923575

 

 

 

附件: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

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
2020
2 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广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0 2 12 日印发

 

 

 

 

 

  

政府采购监管处    

20200213    

 

分享至: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