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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办事指南

2020-04-26

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

办事内容

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

类型

书面送达,网上申请后同步书面送达

适用范围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办事条件

办事材料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2) 
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
(3) 
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4) 
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5)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受理部门

广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611504

办理期限

3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20-38923575

网上申请

入口

网上申请仅为投诉预受理。投诉受理的实质审查以纸质投诉书为准。

 

 


 


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流程(详细)

 



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流程(概括)





备注说明

*1: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2:市财政局收到投诉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2)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投诉不属于市财政局管辖的,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4)投诉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3: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财政局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市财政局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市财政局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5:线上申请时,请确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等已寄出或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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